失效日期:2000-3-31
為加強基層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開展鄉鎮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和發展鄉鎮法律服務所,特作如下規定:
一、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建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決定,并經縣(市、區)司法局批準。
二、鄉鎮法律服務所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和縣(市、區)司法局指導,由司法助理員(司法辦公室)管理。
三、鄉鎮法律服務所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服務。
四、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業務范圍是:
1.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民事訴訟、非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應聘擔任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法律顧問;
2.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申請辦理公證,協助公證處辦理有關公證事項;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4.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5.協助司法助理員調解疑難民間糾紛,指導、管理本地區人民調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五、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可以由司法助理員兼任,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一人。組成人員可以聘用,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司法局考核。
鄉鎮法律服務所的人員統稱“鄉鎮法律工作者”。鄉鎮法律工作者如符合律師條件可以依法取得律師資格。
鄉鎮法律工作者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法律服務工作,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并且具有相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
六、辦理各項法律服務業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方便人民群眾,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七、鄉鎮法律服務所辦理各項法律業務,應統一受理,進行登記,建立案卷。辦理完畢,要分類歸檔,按照規定統計上報。
八、縣(市、區)司法局應組織公證處、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幫助鄉鎮法律服務所開展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服務質量。
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鄉鎮法律工作者的培訓,把培訓工作納入計劃。
九、鄉鎮法律服務所實行“有償服務,適當收費”的原則。對交費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具體收費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制定。
鄉鎮法律服務所的經費,可以實行全額管理、差額由鄉、鎮人民政府補助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收統支的辦法,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自收自支。
十、鄉鎮法律服務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檢查、監督。
十一、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2013修正)
2013-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訂)
2003-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2007-03-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1-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修正)
2002-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1983-09-0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09-10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79-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6-03-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199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999-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08-27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2003-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2004-08-28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19修訂)
2019-11-2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6年修正)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2004-09-19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失效]
1984-09-18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3-1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3-05-17國務院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3-02-0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
2013-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12-12-19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10-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6號
2012-03-28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
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