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規已被《司法部關于廢止二十一件部發規章的通知》(發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實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廢止山西省司法廳:
你廳公證律師管理處1981年5月20日晉司公字第90號文收悉,對于該文提出的關于司法行政機關與省律師協會的干部可否申請取得律師資格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只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公安機關的現職人員不得兼做律師工作”,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人員未做這樣的規定,因此不排除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人員可以取得律師資格,兼做律師工作。但是,應當指出,司法行政機關的任務之一是對律師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它本身并不直接辦理律師業務;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人員是國家行政工作人員,他(她)們本身也不承辦律師業務。司法行政機關和它的工作人員應集中精力抓好本職工作。所以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人員一般不宜兼做律師工作;如確系需要,也應嚴格控制人數,決不可多。對一些只想取得律師資格,而不想兼做律師工作,或因本職工作限制,不能保證兼做律師工作時間的,則堅決不能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它是為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交流工作經驗,促進律師工作的開展,增進國內外法律工作者的聯系而設立的。因此,根據律師協會的性質和任務的要求,其現職人員(不包括行政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可以授予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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