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關于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
為了繼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進一步做好治理亂收費工作,理順分配關系,保證新的財稅體制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現就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以各種形式向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籌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執行的各種基金(包括各種資金、附加,下同),均應清理登記。
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捐贈建立的基金、基金會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建立的專用基金,不屬清理登記范圍。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以下簡稱《決定》)發布之前開征的各種基金,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審核,確需保留的,應報財政部備案。《決定》發布之后開征的各種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組織清理登記,并將清理登記情況和初審意見于1995年8月3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三、全國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工作由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負責,辦公室設在財政部。各地區、各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工作由同級財政(財務)部門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上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下級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將組織檢查組到一些地區進行重點檢查。
四、審計署將結合今年財政收支審計,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各種基金進行重點審計。
五、對不按規定如實清理登記、隱瞞不報的基金,一經發現,審計部門要將其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對需追究領導責任的,要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六、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是控制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敗、治理亂收費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及時協調,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群眾來信來訪。
七、有關清理登記工作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會同審計署、監察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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