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機構改革辦公室《對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與國家土地管理局有關職能分工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
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以及有關文件規定,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對土地管理職能進行分解的基礎上,對建設部、國家測繪局與國家土地管理局有關職能分工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土地政策、法規,統一管理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土地資源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后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統一審核、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統一查處土地權屬糾紛,實施土地監察。土地管理部門不參與土地經營活動。
建設部主管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的規劃管理、房政管理與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并根據城市規劃實施城市土地開發利用管理。
二、關于城市規劃與建設用地管理問題。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用地管理,都要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利用土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先由城市規劃部門選址定點,并劃出用地范圍,再由土地管理部門實地界定用地范圍,提出用地審查意見,報政府批準后執行。項目竣工驗收時,由規劃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對實際用地進行審核,認可后由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證。
三、關于城市綜合開發與建設用地管理問題。城市綜合開發用地,屬于行政劃撥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用地指標審批。對符合城市規劃、立項建設的街坊或小區,經一次性審定規劃用地范圍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分期劃撥。屬于有償使用的,由開發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綜合開發。
四、關于土地與房屋的權屬管理問題。土地權屬管理,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由建設部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管理機構和具體管理辦法,但要防止出現在土地與房屋權屬管理和地籍、房籍資料上的脫節現象。
五、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問題。用地單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通過行政劃撥和有償出讓兩種形式。行政劃撥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政府審批。屬于本級政府批準權限范圍內的,在政府統一組織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城市規劃、城建、房產、物價、財政等部門,提出出讓項目的具體方案,報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落實。需要報上級政府批準的,經上級政府批準后,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行為,一般可由房地產經營管理部門管理,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按前述第四條的分工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六、關于地籍管理和地籍測繪管理問題。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全國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調查,進行土地統計,提供土地數據并進行審計,進行土地估價和分等定級,開展土地動態監測,建立地籍檔案資料,并向用地單位提供地籍資料。
地籍測繪由國家測繪局實行歸口管理。國家測繪局、國家土地管理局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國家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土地管理部門和測繪部門均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測繪力量和成果資料,不另組建新的地籍測繪隊伍。
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測繪局應根據上述原則商定工作聯系的具體細則,并建立定期碰頭會商制度。
七、地方政府的建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和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不要求上下對口。
八、建設部、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均應恪守上述規定,在城市建設和土地管理方面要密切配合,協商解決問題。在具體實施時,遇有與雙方有關的問題,需要行文下達的應聯合行文,不得將分歧意見下傳或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施加影響,也不得干預地方政府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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