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86-6-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職工積極提合理化建議,努力進行技術革新,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進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經過實驗研究和實際應用,使某一單位的生產或工作取得顯著效益的,均按本條例給予獎勵。
第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包括以下各類:
(一)工業產品、建筑結構的改進和質量的提高,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以及發展新產品。
(二)工藝方法,試驗、檢驗方法,栽培技術、植物保護技術,養殖技術,安全技術,醫療、衛生、勞動保護技術及物資儲藏、養護、運輸技術等的改進。
(三)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四)更有效地利用原料、材料、燃料、動力、設備及自然條件的技術措施。
(五)設計、統計、計算技術及其他技術的改進。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作出貢獻者,給予表揚,發給獎狀和獎金。
第六條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年經濟效果大小分為四等。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年經濟效果,從采用時起,按一年的經濟效果計算。
第七條 對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經濟效果計算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按其作用意義大小評定獎勵等級。
第八條 集體完成項目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九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由采用單位審查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獎金由采用單位支付。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費,非生產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中列報。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第
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應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審查、實施、獎勵等工作。建議人和審查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重大的和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采用后由采用單位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必須經過試驗或鑒定,成功之后才能采用。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扣回已發的獎金,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以紀律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發布的《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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