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以“回扣”、“傭金”、“紅包”、“提成費”、“好處費”等名目非法收授“酬金”,違反財經紀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現象相當嚴重。有的為了小集團的、個人的非法利益,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有的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敲詐勒索,中飽私囊;有的招搖撞騙,推銷偽劣商品,坑害消費者,等等。這些行為不僅危害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干擾經濟體制改革,而且腐蝕干部、職工思想,敗壞社會風氣,必須嚴加禁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準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 義的“酬金”或“饋贈”。
二、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向上級機關、有關單位或其工作人員“饋贈”現金或實 物,不準以低于國家規定價格或以象征性收費辦法向其“出售”各種物品。
三、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租借銀行帳戶、支票、公 章、營業執照,代開發票和證明。
四、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借出售商品或分配物資之機,勒索或收取票外款或實物。
五、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在購銷和承攬業務中,用以少報多、抬價壓價,以及提高工程造價,降低工程質量等手段,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六、企事業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根據國家規定收取的手續費,必須按照財經制度全部列入單位收入,除國家另有明文規定的外,不得分給個人。
七、任何單位、個人,在國際貿易等活動中根據國際慣例收取的回扣,必須按照財經制度全部列入單位收入,不準歸個人所有。不準向外商、僑商索取外幣或實物。外商、僑商贈送的禮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八、企事業單位之間有償提供業務和技術咨詢服務,根據合同規定收取的酬金,必須按照財經制度全部列入單位收入,其分配使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九、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除由主管部門配合經濟監督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退賠外,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并可根據情況處以其非法支出或所得數額兩至三倍的罰款。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個人(包括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各級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物價、銀行等經濟監督部門要密切協作,對本通知的貫徹執行加強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要支持、配合經濟監督部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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