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及《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決定組建商務部。商務部“三定”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其職責范圍,將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全部職責以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的部分職責劃入商務部。為了便于商務部依法履行職責,有利于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實施,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的職責,均由新組建的商務部履行,涉及條文中“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表述均指“商務部”;現行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劃入商務部的職責,由商務部按照十屆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和國務院批準的商務部“三定”規定履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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