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982年決定整頓計劃外煙廠以來,多數地方認真執行國務院的決定,關停了近三百家計劃外煙廠,基本控制了煙草工業盲目發展的混亂局面。但是,有的地區為了局部利益,拒不關停計劃外煙廠,并借各種名義繼續生產;有的地方擅自恢復計劃外煙廠;還有的地方自行決定新建或準備新建計劃外煙廠。這些做法,嚴重違反了國務院的決定,干擾了國家《煙草專賣條例》的實施。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精神,必須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清理整頓,堅決關停計劃外煙廠。經國務院批準,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國家計劃外辦的煙廠(包括未經國家批準的種種形式的分廠、車間和新建煙廠)進行清理。對在國家計劃外辦的煙廠,不準再安排生產任務;銀行要堅決停止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貸款,已發放的貸款要清理收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商標。所有計劃外煙廠在1989年1月底前要一律關停。
二、煙草專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督和管理,不準計劃外煙廠的產品進入市場,一經發現,要堅決按《煙草專賣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要組織有關部門要做好計劃外煙廠關停后的善后工作。要妥善安排計劃外煙廠的人員;原輔材料、設備要按質論價,統一調劑給計劃內煙廠;對應該淘汰或無使用價值的設備,要監督銷毀。在適宜種植煙葉的貧困地區,由煙草主管部門有計劃地幫助建立煙葉生產基地,促進當地經濟和煙葉生產的發展。
四、要組織計劃外煙廠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計委、煙草專賣部門對關停計劃外煙廠工作加強檢查監督,必須做到令行禁止。對逾期仍不關停和繼續建設的計劃外煙廠,要強行查封,責令關停,其稅利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同時,要追究當地主要領導人的責任,直至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為嚴格制止計劃外煙廠的盲目發展,嚴禁以任何借口重新恢復計劃外煙廠生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批條子同意恢復、新建各種形式的計劃外煙廠。
五、各地關停計劃外煙廠的情況,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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