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我國對外發售金、銀幣(章)管理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加強我國對外發售金、銀幣(章)管理的請示報告為了給國家多創外匯,今年初,我在香港首次試銷了《北京名勝》紀念金章,受到國外藏幣家的極大歡迎。建國三十周年紀念金幣和聯合國兒童年紀念金幣,也將在國內外發售。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三月十七日的批示精神,我行將繼續設計制造各種式樣的金、銀幣(章)向世界市場銷售。為提高紀念幣的質量,國家計委已批準我行進口部分先進設備,以增強我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但是,目前有些部門為了給國家賺取外匯,也擬制造和發售紀念金幣。外國商人也主動與我有關部門聯系,要求合作制造發售紀念金幣。
我們認為,紀念幣不同于一般紀念品,按照國際慣例,紀念幣是帶有面值的貨幣,只能由國家銀行制造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制造和發售紀念幣。金銀章在世界金幣市場銷售,也有一定的規律性。如發行數量過大,或質量低劣,不僅銷售不了,而且會影響我國聲譽,給以后再發行造成不良影響。為了加強貨幣管理和金銀管理,維護我國對外發售紀念幣(章)的信譽,提出如下意見:
一、金、銀質紀念幣,統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設計、制造、發行。其它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鑄造和發行(包括其它材質的貨幣在內)。
二、向國外銷售紀念金銀幣(章)統一由中國銀行(及其在國外的分支機構)負責經銷,以利于外匯收入的統一管理。(注解:金銀質紀念章的經營問題,改按原國家進出口委員會(82)進出(出)字第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金銀質紀念章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所屬中國造幣公司統一制造。各單位需要制造金(銀)章時,可向中國造幣公司商洽。金銀章銷售后所得的外匯利潤分成辦法,報國家計委批準執行。(注解:金銀質紀念章的經營問題,改按原國家進出口委員會(82)進出(出)字第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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