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2007修訂)
(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fā)[1988]115號文件發(fā)布 根據(jù)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jù)2007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qū)、近郊區(qū)行政區(qū)域內(nèi),遠郊區(qū)的區(qū)、縣政府所在地(縣城)和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積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積確定;沒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以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并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占用面積確定。
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等級劃分為六級,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級土地30元;二級土地24元;三級土地18元;四級土地12元;五級土地3元;六級土地1.5元。土地納稅等級范圍的劃分,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級別范圍確定和調(diào)整。
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財政機關撥付事業(yè)經(jīng)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nóng)、林、牧、漁業(yè)的生產(chǎn)用地;
(六)經(jīng)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六條 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經(jīng)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納稅人應在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使用土地面積數(shù)量的依據(jù),辦理土地情況登記手續(xù)。
納稅人使用土地情況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nèi),到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情況變更稅務登記手續(xù)。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所在地與納稅人登記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納稅地點。
第十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信息,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市土地管理機關制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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