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駐酒有關單位:
《酒泉市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重新修訂完善,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原酒政發〔2013〕120號文件自行廢止。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酒泉市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資源,保證風光電項目實現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分步實施、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酒泉市行政區域內開發的分布式發電項目以外的風光電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光電項目開發規劃編制、資源配置以及行業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風光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做好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市風能、太陽能資源詳查和評價工作。風能、太陽能資源詳查、開發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風光電開發規劃,并報請市政府審定后實施。規劃應包括開發場址、開發規模、開發順序、電網接入及送出等內容,并綜合考慮開發條件、電能消納市場及氣候資源利用保護等因素。
第六條 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屬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涉及公共安全、宏觀經濟、土地節約和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各級各部門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管理。
第七條 風能、太陽能資源,優先向電網送出條件好、用電負荷增長快的縣(市、區)配置;同等條件下,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資源配置要有利于鼓勵企業在我市境內投資或引進新能源裝備制造、電能消納和相關重點產業項目,有利于鼓勵企業直購使用我市風光電,有利于鼓勵企業在我市建設或引進大規模儲能等新能源高新技術項目,有利于支持在我市新能源基地建設中干得好、實力強、資信好的企業持續發展,有利于吸引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參與我市多領域的發展。
第八條 開發風光電的企業應在我市注冊、納稅,并積極在當地貸款、投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注重支持和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當地就業。
第九條 對于首次提出風能、太陽能資源配置申請的企業,要根據資源條件和企業實力合理確定資源配置規模。
第十條 市政府發改、能源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對我市風光電項目計劃安排份額。根據計劃份額以及各縣(市、區)和相關企業提出的申請,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擬定配置方案,報請市政府審定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報批手續。沒有獲得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批文的風光電項目,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不得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或協議。
第十一條 納入資源配置方案的企業,應與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及相關縣(市、區)政府簽訂項目開發三方協議。協議應包括項目前期、開工、竣工時限以及雙方的責任、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風光電項目開發企業,應嚴格履行三方協議內容。非因政策調控等不可抗因素,開發企業不能按期完成項目前期及建設工作的,由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業主調整意見,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對于以配套建設裝備制造、電能消納和儲能等項目為條件申請配置風能、太陽能資源的企業,所配套項目布局應符合《酒泉市開發區發展總體規劃》和《關于加快酒泉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并按照配套項目建設要求履行其約定。
第十四條 獲得項目開發權的企業,應向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定期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風能、太陽能資源開發項目的管理,確保按照國家項目管理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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