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
《大連市地名管理若干規定》業經2015年12月1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肖盛峰
2015年12月21日
大連市地名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標準化、規范化,根據《地名管理條例》、《遼寧省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行政區劃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名稱;
(三)市政府統一規劃的開發區等產業集聚區名稱;
(四)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名稱;
(五)公共文化設施名稱;
(六)住宅區(樓)、商業建筑名稱;
(七)建筑樓門牌編號名稱;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義的地理實體名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或者地名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區(市)縣民政部門(或者地名管理委員會)按照權限劃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名管理。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區域內的地名管理。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地名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地名管理工作經費、地名標志設置與維護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顚S谩?
第六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編制和調整城市地名總體規劃以及市內四區的地名詳細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市內四區以外的地名詳細規劃由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地名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和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市政府統一規劃的開發區等產業集聚區,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命名,應當符合地名管理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街道辦事處的名稱,按照國家和遼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名稱,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市政府統一規劃的開發區等產業集聚區的名稱,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公共文化設施命名,由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于市內四區范圍和跨行政區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除此之外的,由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重要的城市道路命名,有關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組織專家論證。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命名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十五個工作日內。
第八條 住宅區(樓)和商業建筑命名,應當符合地名管理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和中央國家機關名稱、所在地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
(二)使用含有行政區劃意義或者其他容易對住宅區(樓)、商業建筑的地理屬性引起誤解的名稱;
(三)虛假使用“全國”、“中央”、“國際”、“世界”及其他與住宅區(樓)、商業建筑實際不符的名稱;
(四)使用有害于社會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名稱;
(五)未征得企業、商標所有權人的同意使用企業、商標等含有商業價值的名稱。
房屋主管部門辦理住宅區(樓)和商業建筑商品房預售登記等有關手續時,征求有關地名主管部門意見的,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九條 建筑樓門牌編號命名,屬于市內四區范圍和跨行政區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門辦理;除此之外的,由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條 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批準的地名是標準地名。標準地名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可更名可不更名的和當地居民、村民不同意更名的不予更名。確需更名的,應當根據地名管理的權限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因行政區劃變化或者城市建設等原因消失的地名,根據地名管理的權限依法履行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地名更名、注銷手續完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地名更名、注銷情況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廣播影視的新聞節目和網絡新聞信息,廣告、牌匾,報刊、教材、地圖、旅游圖、交通圖(冊)、電話簿、郵政編碼冊以及其他出版物,機場、碼頭、火車站、客運站以及軌道交通車站站牌,建筑、居民住宅區(樓)及其使用的樓門牌等,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房屋、工商、公安、城建等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涉及地名(樓門牌編號)信息的文件、證書,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地名但標準地名尚不明確的,應當以地名主管部門提供的地名信息為準。
第十五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名檔案,逐步建立本市地名公共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地名數據庫,向社會提供地名信息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本市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市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和環境條件依法設置和管理地名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應當設置樓門牌的,應當在項目竣工時設置完成,樓門牌設置情況納入工程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其他地名標志應當自標準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完成。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應當征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名命名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地名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出違法告知書。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違法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到地名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地名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廣告、牌匾,報刊、教材、地圖、旅游圖、交通圖(冊)、電話簿、郵政編碼冊以及其他出版物,建筑、居民住宅區(樓)及其使用的樓門牌未使用標準地名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地名主管部門對違法命名的地名,應當作出不得使用的決定,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地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名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問題的決定
1981-09-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的決定
1996-03-2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
2005-04-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1958年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決定
2005-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的決定
2006-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1996-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9-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07-04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1982-12-0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修正)
2003-04-1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2019-05-28志愿服務條例
2017-08-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修訂)
2003-11-23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4-02-26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2013-07-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2013-05-30國務院關于西部大開發“十二五”規劃的批復
2012-02-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1-10-22戒毒條例
2011-06-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4-2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職業健康工作現狀調查的通知
2011-04-13關于全國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視頻會議的補充通知
2010-10-26國務院關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
2010-08-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0-04-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2010-01-19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6-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09-03-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200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