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已經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國英
2016年12月3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省戶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戶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保障所需經費,逐步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聯互通的原則,逐步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流動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相關的服務工作。
第六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在旅館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營性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的,視為居住登記。
在近親屬家中居住的流動人口,自愿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分別由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管理站負責登記。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2年修正)
2012-10-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200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修正)
1998-08-29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01-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2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2003-06-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03-12-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
2004-06-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2005)
2005-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1998-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82-12-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已修定]
1979-07-08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
1988-04-0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1993-07-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1995)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
1998-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修正)
2016-02-06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修訂)
2018-08-1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1999-09-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3-04-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
2013-02-10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2011-06-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
2011-02-13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199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