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須予以嚴懲。為此決定:
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
3.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5.組織反動會道門,利用封建迷信,進行反革命活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
6.引誘、容留、強迫婦女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傳授犯罪方法,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本決定公布后審判上述犯罪案件,適用本決定。
附:刑法有關條文
??? 第一百六十條 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九十九條 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四十條 強迫婦女賣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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