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
民辦發〔20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對象的界定
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二、人員身份的核查認定
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一)個人申報。符合條件人員需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烈士證明書、錯殺被平反人員平反證明材料、本人與烈士或錯殺被平反人員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辦理登記手續,填寫有關登記審核表。
(二)初審把關。對相關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村(居)委會初審、鄉(鎮、街道)復核,并做好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有關登記審核表、人員花名冊和個人相關資料復印件等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對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會審認定。縣級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材料,組織專門人員認真核實其身份。對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對公示期間及以后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要組織專人調查核實。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調查核實過程中有疑義的,應逐級請示,確保認定工作穩妥順利進行。
(四)建立檔案。縣級民政部門對申報登記人員的資料,要建立健全檔案和數據資料,并認真做好適時更新、動態管理工作。
核查認定工作過程中需要相關人員填寫的表格,由縣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作,但表格內容應包括民政部制發的《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項目。審定工作結束后,縣級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信息采集表》,統一錄入優撫對象信息管理系統,與其他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一樣,形成定期更新機制。
三、信息數據的統計
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審批工作結束后,縣級民政部門要及時統計核實數據,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后逐級聯合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應于2012年2月29日前將本地區部分烈士子女的統計結果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后,聯合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各地在報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對象的信息數據時,連同第二年將要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對象數量等情況一并報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級民政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的重點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要抽調精干人員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人員身份核查認定、數據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密切協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扎實推進。
(二)嚴格掌握政策,執行落實好政策。要深入細致地做好調查摸底工作,認真準確地界定相關人員的身份,做到不錯、不漏、不留死角,實事求是地把這部分人員的身份核實、核準。要嚴格掌握政策、執行政策,統一政策口徑,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三)加強宣傳教育,開展督促檢查。要通過各種形式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組織實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責任制,采取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強工作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對各地的工作進展、工作落實、工作成效等情況進行通報。
附件:部分烈士(含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信息采集表
民政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18修正)
2018-04-2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的決定
2008-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10-31)
2006-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五)
1992-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修訂)
1999-12-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1-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4-04-0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的決定
2004-06-2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3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2004-06-2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3-03-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的決定
1987-09-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
1984-09-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設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08-31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2003-03-0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2006-08-27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2019-10-11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2019-04-26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5-0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2018-05-28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3-12-11關于印發《出國留學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