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我部陸續接到一些企業和有關部門來電來函,反映一些地方出臺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專項用費、專項資金,下同),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上不盡規范,資金挪用問題比較突出,企業負擔較重。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強這部分資金的使用管理,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根據1992年《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等部門關于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的精神,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基金的管理。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將其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使用計劃撥付。每年年初,地方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計劃撥付資金。年終,地方墻體材料革新主管部門應根據財務隸屬關系,編制該項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該項基金的管理,并監督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下發后,已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地區,其征收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低下來;省以下出臺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一律取消;未出臺或已取消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地區,如需開征或恢復征收,必須報請國務院審批。否則,一律不得開征或恢復征收。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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