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殘疾人聯合會、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個體開業”。近十年來,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已有很大發展。實踐證明,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不僅可以解決殘疾人自身的溫飽,實現他們平等參與、奉獻社會的愿望,而且可以減輕國家、社會負擔以及整個社會的就業壓力,是新形勢下,解決殘疾人就業的有效途徑。
在當前全國就業矛盾突出、殘疾人就業困難的條件下,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就業顯得尤為重要,應采取具體、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實的扶持。為此,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提供方便,優先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當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殘疾人本人殘疾類別、程度,家庭或個人經濟收入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酌情減免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逐步將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的范圍。
三、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積極扶持殘疾人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并認真做好如下工作:
——有針對性地組織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幫助選擇適應市場需要、適合殘疾人自身特點的經營項目,并幫助辦理工商營業手續,落實經營場地;
——協調城建、環衛等部門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和具體扶助措施;
——對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要根據需要,在資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資金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將個人或自愿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鎮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的范圍,并積極承擔組織服務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有效的規定,對個體就業和自愿組織起來就業的殘疾人予以切實有力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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