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涉外稅務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總局決定,從2001年起,在涉外稅務審計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稅務審計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重點稅源企業及賬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業安排的審計均實按照《規程》的基求實施;對小型企業或賬簿、核算不夠健全的企業的審計,可結合實際,適當簡化程序,靈活運用《規程》進行審計,以期更好地達到審計的成極目的。各地每年按照《規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的企業收入額應達到本地區當年審計的企業收入總額的60%以上。
二、各地應根據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區實施《規程》的步驟安排,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同時應將《規程》實施工作列為全年涉外稅收工作考核內容。
三、在實施《規程》中,應注意與現有審核評稅、匯算清繳、日常檢查及反避稅等項工作的結合,避免重復工作、重復檢查。
四、要繼續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水平。除總局舉辦的全國性的培訓外,各地要各級開展好本地區的培訓工作。各地培訓的重點要放在審計經驗的借鑒、審計方法的運用及審計技能的提高上。
五、總局將于2002年上半年對各地《規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實施《規程》的計劃及其落實情況,按《規程》要求實施的審計戶數、收入額,審計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評單書是否規范、統一,以及審計人員的素質、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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