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簡稱“關聯準則”)沒有對關聯方作出專門的定義,因為關聯方很難用一個定義來涵蓋,在很多情況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需視其關系的實質而定。因此,“關聯準則”只提供了判斷關聯方的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一判斷標準給出了各方在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看,關聯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
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即如“關聯準則”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講的:“關聯方關系是否存在,應視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業承包無投資關系的另一企業,按照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自主決定被承包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無論被承包企業實現利潤多少,均需交給出包方一定金額的承包利潤,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潤后的剩余利潤歸承包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承包方與被承包方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但是通過協議,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控制被承包方,從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構成關聯方關系。可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應視其關系的實質,即各方實質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關系,這種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是否存在利益關系。當各方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并且這種利益關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實施重大影響來實現或維系的,則通常認為存在關聯方關系。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關聯準則”提供的判斷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體判斷各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問:為什么要披露關聯交易價格?如何披露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價格?
答: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之間資源或義務的轉移價格是了解關聯方交易的關鍵。關聯方交易通常來說能在一般商業條款中使參與雙方受益。一般商業條款是指那些不會比與非關聯方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業條款。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條款沒有有利之處時,經常以這種條款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關聯方交易是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進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響銷售給他本人的一項資產的價格,使之低于市價,或是一方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參與交易。另外,一項關聯方交易可能按為減少企業由于另一國家稅收或關稅而引起的財務負擔而設計的條款定價。
會計上確認資源或義務的轉移通常是以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為依據,并以各方同意的價格為計量標準。關聯方在確定交易價格時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彈性,而在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中則沒有這種彈性,非關聯方之間的價格是公平價格。在有些情況下,如果不存在關聯方關系,交易就不會發生,如子公司銷售給母公司的產品按照成本計價,因為如果母公司不買這些產品,子公司的產品可能就沒有買主,在這種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計價的方法;在另外某些情況下,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采取不計價的方法,例如,免費提供管理服務等。判斷是否屬于關聯方交易,應以交易是否發生為原則,而不以是否收取價款為前提。
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關聯方交易中確定價格的幾種方法,如:可比不可控價格、轉售價格、成本加利潤法等。“關聯準則”沒有提供交易的計價方法,因為在日常商業活動中,交易價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除國家對部分商品有特殊定價政策外),并且計價方法千差萬別,準則無法說明所有交易的定價方法和定價政策。
按照“關聯準則”的要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包括:(1)關聯交易定價方法,即是按市價、出廠價、協議價、成本價定價,還是按其他方式定價;(2)與非關聯方的交易價格是否一致,即說明關聯交易價格與非關聯交易價格在定價時上下浮動的比例;(3)關聯方交易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情況。例如,A企業控制B企業,A企業1999年度將其生產的產品銷售給B企業,雙方按照出廠價270萬元定價,而A企業正常對外銷售的價格為300萬元。在1999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A企業應披露:本企業本年度將其生產的××產品銷售給其子公司B企業,銷售收入為270萬元,雙方按照出廠價定價,比本企業正常對外銷售價格低10%。
問: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如何披露關聯方關系?
答: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應按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分別處理:
(1)無關聯交易情況下的披露
在母子公司之間無關聯交易的情況下,應當披露最終控制的母公司、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以及所屬子公司的關系。例如,A公司為上市公司,A公司的母公司為M公司,M公司的母公司為F公司,F公司的母公司為W公司,A公司下面又有若干子公司和孫公司,A公司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時,應當披露A公司與其直接控制的母公司M公司的關系、與最終控制的母公司W公司的關系,以及A公司所屬的直接或(和)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孫公司的關系。
(2)存在關聯交易情況下的披露
在母子公司之間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均應披露與母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交易各方的關系及性質。例如,上述A公司的子公司B與F公司發生交易,則在披露關聯方關系時,除應按無關聯交易情況下的披露原則披露外,還應當披露A公司與F公司的關系,以及B公司與F公司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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