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目前,農村中,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有一部分離任村干部,由于種種原因,生活比較困難。應該看到,離任村干部中的絕大多數人,長期辛勤操勞在農村工作的最基層,為我國農村的發展和繁榮做出了積極貢獻。在他們離任后,繼續給予必要照顧,妥善解決其生活困難問題,對于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農村基層干部的關懷愛護,進一步密切黨群關系,提高黨在群眾中的威信;對于調動在職村干部的積極性,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推動農村改革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妥善解決離任村干部生活困難問題,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認真抓好。
解決離任村干部生活困難問題,應本著“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區別對待”的原則,采取發放生活困難補貼等方式予以解決。補貼的對象和范圍,補貼標準和任職多長時間給予補貼等,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補貼資金的籌集,可采取鄉鎮企業補一點、村級集體經濟出一點、地方財政撥一點的辦法解決,或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其它辦法解決。在籌集補貼資金時,要嚴格按國務院頒發的《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9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那些身體尚好、有一定勞動能力的離任村干部,可照顧他們在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幫助他們發展家庭副業,鼓勵他們通過自身努力增加經濟收入,克服生活困難;對那些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應給予特殊照顧。
在妥善解決離任村干部生活困難的同時,要注意從政治上關心他們。對在職時有突出貢獻的離任村干部,可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增強他們的榮譽感。在一些重大節日,鄉鎮黨委和政府要組織慰問離任村干部,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形成一種尊重和關心離任村干部的良好風尚。
已經作出有關規定的省、區、市,應經常檢查執行情況,促其落實;沒有做出有關規定的省、區、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盡快制定出妥善解決離任村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實施辦法,并務求落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
2007-05-0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八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12-04-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2006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2007-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的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
1999-0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1-04-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協議》的決定
2004-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12-2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998-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已修正]
1980-09-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1978-05-2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986-04-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1993-07-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領事協定》的決定
1998-12-29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08-0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2017-10-0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
2015-05-07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4-02-2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2013-06-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6-09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1國務院關于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2012-07-22戒毒條例
2011-06-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
2011-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0-03-02國務院關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批復
2009-07-14紡織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