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對中央紀委派駐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紀檢組和各部門黨組紀檢組(紀委)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領導體制和工作關系
1、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各部門黨組紀檢組(紀委)受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的雙重領導。
2、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指導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對所屬系統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的派駐紀檢組、黨組紀檢組和部門紀委,領導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工作。
中央紀委派駐金融系統紀檢組受中央紀委委托,會同各專業銀行黨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黨組,對各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黨組紀檢組實行雙重領導。
3、派駐紀檢組組長和黨組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應參加所在部門的黨組(黨委),尚不是黨組(黨委)成員的,列席所在部門的黨組(黨委)會議。
二、任務和職責范圍
1、檢查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黨員領導干部實行黨章規定范圍內的監督。
2、檢查所在部門黨員領導干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部門紀委按照黨的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所檢查的案件中的黨員作出處分或撤銷處分的決定。
3、協助所在部門黨組(黨委)管好黨風,加強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
4、指導(領導)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6、完成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職務設置和干部管理
1、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設組長(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為副部長級,國務院直屬局為正司局長級)1人,副組長(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為正司局長級,國務院直屬局為副司局長級)1至2人。
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書記(部紀委為副部長級,國務院直屬局紀委為正司局長級)1人,副書記(部紀委為正司局長級,國務院直屬局紀委為副司局長級)1至2人。
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紀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正副局級、正副處級檢查員。
2、派駐紀檢組和黨組紀檢組(紀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統稱室。室主任配備條件參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1988年頒發的《關于黨的各級紀委內部機構和干部職務設置的若干規定》精神執行。
3、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局級檢查員和副司局級室主任,由中央紀委商所在部門黨組提出人選,組長由中央紀委報中央任免;副組長、局級檢查員和副司局級室主任由中央紀委任免。其他工作人員委托所在部門任免。
黨組紀檢組(紀委)組長(書記)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或由中央紀委商所在部門黨組(黨委)提出人選,經中央紀委考察同意后,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報中央任免;副組長(副書記)由所在部門黨組(黨委)征得中央紀委同意后任免;局級檢查員、部門紀委委員和副司局級室主任由各部門黨組(黨委)任免后報中央紀委備案。
各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黨組紀檢組副組長,由所在部門黨組征得中央紀委駐金融系統紀檢組同意后任免。
四、工作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的指示、決議和規定。根據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的部署,結合本部門黨風黨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向中央紀委和黨組(黨委)報告。
2、及時完成中央紀委和所在部門黨組(黨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工作進度情況及主要問題,每半年向中央紀委和黨組(黨委)書面報告一次。
3、所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黨紀方面的傾向性或重大問題,要隨時向黨組(黨委)請示、報告,同時抄報中央紀委。特殊情況和問題可隨時向中央紀委請示、報告。
4、派駐紀檢組、黨組紀檢組(紀委)同中央紀委的日常工作聯系,一般通過中央紀委有關紀律檢查室。重要問題可直接向中央紀委常委請示、報告。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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