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監察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地方商委(行業辦):
2001年6月16日,《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以下簡稱《辦法》)公布。現就貫徹落實《辦法》,做好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的責任感
當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秩序混亂,一些單位和個人擅自出售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甚至整車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是非法拼裝車泛濫的重要原因之一,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也影響了汽車工業的健康發展。為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規范報廢汽車回收行為,國務院制定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實踐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二、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
為確保《辦法》的貫徹落實,各級經貿、監察、公安、工商等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認真做好報廢汽車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省(區、市)經貿部門要根據國家經貿委下發的報廢汽車回收總量控制方案,認真組織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工作,做到公開、公正。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頒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書》);發放《資格認定書》的有關情況,應及時抄送省(區、市)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報廢汽車回收過程實時控制,杜絕報廢汽車及“五大總成”流入社會,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銷贓渠道;積極探索治本措施,引導鋼鐵企業與回收企業聯營或采取股份制等形式,規范報廢汽車回收行為,形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處理良性運行機制。
(二)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取得《資格認定書》的企業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治安安全條件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對沒有取得《資格認定書》的企業,不得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督促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建立健全并認真落實治安防范、查驗登記和可疑情況報告等規章制度,并進行經常性的治安檢查;上級公安機關應加強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每年年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將下一年度報廢汽車車主、車型、具體車牌號等情況通報當地經貿部門,并采取措施,確保報廢汽車交售給有資格的回收企業拆解。有條件的地方,可與回收企業合署辦公,以方便車主辦理車輛報廢手續。為使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報廢的程序及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將汽車報廢回收的要求納入車輛年檢的內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沒有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頒發營業執照;對擅自回收報廢汽車的企業和個人,或以各種形式出現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應在經貿、公安、質檢等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堅決予以取締。
(四)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監督,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規定擅自批準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或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等行為,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對非法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拼裝行為打擊不力的問題。要認真受理群眾的投訴和舉報,建立與業務主管部門的案件移送制度,對已經掌握的案件線索,要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調查處理,對業務主管部門自查的案件,要積極給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貫徹《辦法》的自覺性
各級經貿、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本系統有關人員,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提高行政管理人員的政策水平。要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提高廣大人民群眾貫徹《辦法》的自覺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違法行為及時揭露、曝光,形成廣泛的輿論監督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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