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貸款申請人發放貸款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審查其資質,對于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人,是不能放貸的。但實踐中有的工作人員卻違法進行了放貸,此時就容易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巨大是多少錢呢?這關系到最后的量刑問題,下面就讓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于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實踐中,單位和個人都是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但在數額巨大的標準上面對個人的規定與對單位的規定是不同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委托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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