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旅游突發事件的發生,規范旅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旅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旅游者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游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武漢市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旅游突發事件,以及由本市旅行社組團的團隊游客在外省市、港澳臺地區和境外旅游過程中發生的旅游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本辦法所稱旅游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 旅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救助第一,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旅游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機制。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專項規劃,對旅游應急避難場所、交通組織、氣象信息收集處理、涉旅區域安全維護等內容進行統籌安排。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建立和完善由財政支持的旅游突發事件專項保險制度,為本市旅游突發事件后續應急處置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應對旅游突發事件的專業人才庫,聘請旅游安全、應急救援、外語、保險、心理等專業人才,為旅游突發事件事前防范、事中應對處置和善后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并建立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專業人才給予補償或者報酬的配套制度。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旅游安全監督員,與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聯系,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使其熟練掌握本崗位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
第八條 市、區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訂本部門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一級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旅游經營者應當結合本單位主要風險因素,按照易發突發事件類型,分類制訂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下列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一)檢查旅游設備設施,加強其維護和保養,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安全使用;
(二)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三)檢查應急救援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
(四)定期檢查、維護存在隱患的危險建(構)筑物;
(五)發現存在隱患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應急管理、旅游、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住房保障房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部門對存在事故隱患的旅游經營場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第十一條 市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以現有政府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為依托,建立旅游應急信息平臺,實現應急平臺之間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游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送快速反應機制和輿論收集、分析機制。
第十二條 旅游經營者主管部門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接收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測發生旅游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影響范圍以及危害結果;
(二)預測發生旅游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時,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相關旅游經營者發布安全警示;
(三)根據預測的風險情況,要求旅游經營者調整經營行為,規避風險、降低損失;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
第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收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配合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一)通過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短信、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
(二)旅行社迅速篩選可能受影響的旅游團隊,調整經營活動,加強風險控制;
(三)其他旅游經營者采取必要的關停等安全防范措施,及時轉移、疏散可能受影響的旅游者。
第十四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可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有關征用和補償,按照國家、省、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和補償的相關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旅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物資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旅游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發生地區級旅游主管部門、旅游經營者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發生地區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本市旅行社組團的團隊游客在港澳臺地區和境外發生旅游突發事件的,該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后1小時內,向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報告。
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旅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在接到旅游經營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預案,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海事、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開辟專用通道,保障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旅游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旅游者滯留事件時,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旅游經營者主管部門接到旅游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的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調配運輸力量,及時疏散滯留旅客,維護車站、碼頭、機場等場所正常秩序。
第二十條 旅游團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活動中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傳染病時,旅游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安排病患及時就醫,并立即向事發地所在區旅游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事發地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事件調查、消毒防疫、相關解釋和安撫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大型旅游會展和節事活動中發生旅游突發事件時,旅游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協調公安、消防救援、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維持現場秩序,疏散人群,提供救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二十二條 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及時調減、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訂并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并同時向所在區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景區內發生因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造成的游客傷亡等旅游突發事件,屬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景區內因其他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景區所在區人民政府協調組織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大型體育旅游活動的組織管理,協助做好體育旅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事故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涉及港澳臺及外國旅游者的旅游突發事件處置,由公安機關及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外事等相關部門應當配合,給予相應政策指導。
第二十六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處置通信暢通。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專用頻率和電磁環境,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信息發布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旅游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發布真實權威的信息,有效預防、減少和消除網絡輿情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有關旅游、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行業標準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旅游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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