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海關反腐倡廉建設,有效懲治和預防送收“紅包”行為,促進海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公正執(zhí)法,海關總署就有關事項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已制定《海關總署關于嚴禁送收“紅包”行為的規(guī)定》(詳見署察發(fā)〔2011〕505號),嚴禁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工作對象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贈送的“紅包”(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yè)預付卡等)。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收受“紅包”或者隱瞞、私分“紅包”,構成違紀的,將按照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海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以及特定關系人,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紅包”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該工作人員進行責任分析和責任追究。
二、對查實的工作對象向海關單位或者個人送“紅包”行為,海關將致函通報給工作對象的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送“紅包”者個人,并退回所送“紅包”。經核實認定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海關單位或者個人所送的“紅包”以及無法退回的“紅包”,海關將根據規(guī)定上繳國庫。
三、經核實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送“紅包”行為,海關將每半年一次在送“紅包”行為發(fā)生地海關業(yè)務現場、報關大廳等場所采取張貼或者滾動屏幕顯示等方式公布有關情況: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累計兩次以上送“紅包”的;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送“紅包”金額折合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一次同時或者同一場合向3名以上海關工作人員送“紅包”的;
(四)送“紅包”行為系行賄性質的。
公布時間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布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布的內容包括送“紅包”單位全稱或者個人姓名、“紅包”金額、簡要經過和海關處理“紅包”的情況等。
四、海關將把有關送收“紅包”情況納入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作為業(yè)務監(jiān)控的參考依據。根據掌握的風險情況,海關將對發(fā)生送“紅包”行為工作對象的進出口活動和辦理海關手續(xù)情況,在一定時期內結合業(yè)務執(zhí)法工作,實施重點監(jiān)管和監(jiān)控。
《海關總署關于對送收“紅包”行為予以公布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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