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使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的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是指圍繞水利中心工作,根據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水利部安排實施的研究水利發展重大科學技術問題、水利工程關鍵技術問題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 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的管理原則是,實行立項審查制、大型項目招標投標制、專家評估制、合同管理制。
二、項目組織
第四條 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以下簡稱國科司)是水利部重大科技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管理。水利部規劃計劃司作為計劃下達部門,負責計劃的審核報批和對計劃執行的監督管理。水利部各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部直屬單位的科研主管部門協助做好本單位實施項目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根據水利工作的需要和水利科技發展規劃,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在組織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擬開展研究的項目建議計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部審批。
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體現以下原則:
1.圍繞水利中心工作,突出對水利發展重大科學技術問題、水利工程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研究攻關,提倡多學科跨領域的聯合。
2.注重成果的實用性,為水利事業的發展和重大水利課題的解決提供科技支撐。
3.體現成果的創新性,既要提倡自主創新,同時也要積極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
4.重視成果的轉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 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1),組織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經修改補充后形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部審批立項。
第七條 項目可行性論證經費預算數比項目建議書預算數大于10%的,需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
第八條 國科司會同有關司局、直屬單位依據批復的論證報告,組織專家通過招標(含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邀請議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項目或專題的承擔單位(大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簽訂項目合同書(合同書格式見附件2)及各專題合同書(合同書格式見附件3),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大型項目必須集中國內外技術優勢開展聯合攻關,在項目合同書中要明確一定比例的科研任務由外單位承擔,并簽定合同書。
三、項目實施
第十條 項目計劃下達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專題)承擔單位要各負其責,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組織好項目的實施工作。必要時,應成立項目協調領導小組,加強項目實施的領導和協調。
第十一條 項目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組),受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委托全過程參與項目的咨詢、評估、驗收等工作。
項目專家委員會(專家組)職責:
1、向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供對項目的咨詢意見;
2、參與項目及所屬專題的論證工作;
3、參與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
4、參與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檢查和評估;
5、參與項目及所屬專題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專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力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及時編報年度計劃執行報告(格式見附件4)。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專題)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與項目承擔單位簽署科研攻關(專題)協議,并根據協議明確的權限,對項目的完成時間,成果質量,資金使用負直接責任。項目完成后接受有關部門的驗收和審計。
第十四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國科司或國科司委托有關單位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對于執行不力的項目(專題),要及時予以調整或撤銷,并對造成損失的項目追查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由國科司按有關規定負責對項目組織驗收。項目各專題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單位,除責令其繼續履行合同外,兩年內不得承擔新的重大科技項。
四、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主要由水利部下達專項計劃安排,同時積極向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申請經費,多方開辟資金渠道,支持實施水利重大科技計劃。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按合同和計劃執行情況分期(分年度)撥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合同和項目實際執行計劃進度,編報年度經費預算,經部審定后按規定程序下達經費。
項目經費的預決算管理按照水利部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并保證??顚S?,及時撥付到項目(專題),不得挪用、滯留。對發生違反經費使用規定,不按照項目或專題預算執行等情況的,將停止撥款直至終止合同,并追究有關方面和項目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性質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成果是指項目執行過程中所取得的發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
方、樣品(樣機)制造技術、計算機軟件、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歸國家所有。項目實施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項目委托單位進行成果封鎖,應積極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應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成果可由成果完成單位(可以專題為基本單位)依據水利部有關成果管理的規定申請鑒定、獎勵等。水利部鼓勵對項目成果進行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承擔單位要創造條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對項目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工作,并在成果轉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項目完成人員和對產業化有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將所有成果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歸檔。
六、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1-04-2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8-10-2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政治決議
2008-03-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1-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4-04-06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修正)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修正)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2002-08-0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9-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已修定]
1979-07-0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06-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國營事業單位取得采礦權可以適用國營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的規定的答復
1989-08-1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
2006-08-27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政府投資條例
2019-04-14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
2019-04-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17修正)
2017-10-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3-12-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3-08-15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
2013-04-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
2013-01-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保定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