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關開山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適用法律的請示函。現就此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的規定,砂、石、粘土及構成山體的各類巖石屬礦產資源。
二、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入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三、需異地開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設的,應按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補償費原則上應按法規規定酌情減免。
四、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上述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礦產品均應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其他類似情況可參照本文件精神辦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2009-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1999-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修正)
2000-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5)
2005-10-27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
2006-03-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06-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1993-06-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決定
1992-11-0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198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1990-04-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07-0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08-29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998-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
1998-11-0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
1970-01-01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3-03-2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職業健康工作現狀調查的通知
2011-04-1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11-01-2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通知
2010-10-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0-07-2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