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現將《規定》中涉及土地違法方面的內容轉發給你們,請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立案標準,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附件:《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摘選)
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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