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
第74號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
(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觀測資料管理,保障海洋觀測資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洋觀測資料的匯交、保管、公開、共享、使用服務和國際交換,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洋觀測資料,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狀況為目的,對潮汐、鹽度、海溫、海浪、海冰、海嘯波等進行的觀察測量活動中獲取的資料以及對相關數據采集、傳輸、分析和評價活動中獲取的資料,包括海洋觀測站觀測資料、浮標觀測資料、船舶觀測資料等。
第三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海區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委托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海洋觀測資料的日常匯交、保管、質量控制和使用服務,承擔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有關海洋觀測資料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海區派出機構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海區或者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的日常匯交、保管、質量控制和使用服務,承擔有關海洋觀測資料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五條 對在海洋觀測資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海洋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
第七條 海區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所轄海區或者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單位名錄,明確需要匯交資料的單位以及匯交資料的范圍、內容、方式等,并予以公布。
第八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對其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應當按照季度整理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并報送海區派出機構。
海區派出機構對其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以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匯交目錄,應當按照季度整理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并報送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
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對其接收的海區派出機構報送的匯交目錄,應當按照年度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通過數據傳輸網絡實時傳輸至海區派出機構。
海區派出機構應當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通過數據傳輸網絡實時傳輸至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
有特殊要求不宜通過網絡匯交的或者不具備網絡匯交條件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派出機構應當在獲取資料后的三個月內報送。
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日前,將上季度的海洋觀測資料匯交至批準其開展海洋觀測活動的海洋主管部門,由該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本條規定程序進行匯交。
第十條 接收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經其委托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要求對匯交單位提交的海洋觀測資料進行核驗。
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按照匯交資料的來源和內容,在完成質量控制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相關海區派出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 海洋觀測資料實行分級保管制度,永久保管。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以及受其委托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本級海洋觀測資料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建立海洋觀測資料數據庫和專門的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用于海洋觀測資料保存、防護、安全的專門設施。
第十三條 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和維護海洋觀測資料公開服務平臺,發布屬于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海洋觀測資料公開目錄范圍內的資料,供公眾用戶無償下載。
第十四條 海洋觀測資料實行共享制度。
匯交單位以及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通過資料共享協議確定資料共享的范圍和方式。
各級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向用戶提供海洋觀測資料服務,應當遵守匯交單位在匯交資料時所附加的資料共享協議的要求。
第十五條 對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海洋觀測資料公開目錄范圍以外的資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第十六條 需要申請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資料的用途、類別、范圍、數量。
申請使用涉密海洋觀測資料的,還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有關保密措施和條件的材料。
第十七條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二)資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資料的要素、范圍、精度和比例尺等內容是否客觀合理;
(三)申請資料是否涉密。
對申請使用長時間段、大范圍或者國家特定區域內的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海洋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對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并說明不提供的理由。
對予以提供的,應當在查驗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交付,并明確所交付資料的密級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資料過程中,應當對資料的安全負責。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超越申請用途或者范圍使用海洋觀測資料,不得以轉讓、交換或者發布等任何形式自行傳播海洋觀測資料。
第二十條 因下列事項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一)國家機關決策需要;
(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
(三)從事海洋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開展公益服務、非營利性科研工作需要;
(四)教育機構從事的非商業性活動需要。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申請向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應當報經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資料的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資料的用途、類別、范圍、數量等。
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還應當征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時間內。
未經依法批準的,不得擅自將涉外涉密海洋觀測資料提供給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參與國際海洋觀測計劃,對海洋觀測資料進行國際交換,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組織實施,并定期發布海洋觀測資料國際交換目錄清單,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三條 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海洋觀測資料的;
(二)改變海洋觀測資料用途的;
(三)擅自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
第二十四條 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匯交海洋觀測資料的,或者未經批準向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或者成果的,依照《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海區派出機構或者經其委托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對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申請進行查驗和答復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提供或者不無償提供海洋觀測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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