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司法部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使司法部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司法部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講究效率,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司法部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行使職權,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司法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司法部工作人員的職責第四條 司法部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司法部的工作,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
第五條 部長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和部長辦公會議。司法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經部務會議或者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第六條 副部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司法部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部長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負責全面工作。
第八條 司法部機關各司、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第九條 司法部實行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條 司法部部務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的副部長主持,部長、副部長和各司局長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政法委員會的有關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意見;
(二)對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三)總結、檢查、通報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進展情況;
(四)討論決定其他需要部務會議解決的問題。
部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有關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列席。
第十一條 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由部長或部長委托的副部長主持,部長、副部長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政法委員會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研究貫徹部黨組的有關重要決定;
(三)討論、審定以部長令形式發布的規章制度和指導全系統工作的業務文件;
(四)研究決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點、會議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有關司局關于業務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意見;
(六)研究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請示的重要問題;
(七)討論決定部機關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重要問題。
部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可安排有關司局、直屬單位人員列席。
第十二條 副部長受部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司法部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第十三條 司法部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部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部辦公廳負責。
部務會議、部長辦公會議紀要,由部長或常務副部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部領導簽發。
第十四條 盡量減少以司法部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以各司局名義召開的會議,也要嚴格控制。
第十五條 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全國性會議,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由部辦公廳匯總協調,報部長辦公會議審批。需要臨時召開的全國性會議,要報送部長或部長委托的負責常務的副部長審批。
第十六條 司法部及各司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第四章 公文審批制度第十七條 司法部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報送部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辦發[1993]81號)和《司法部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司發通[1994]012號)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部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報送部審批的公文,由部辦公廳按照部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和部長審批。
第十九條 司法部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事關全局的重要文電,由部長簽發或部長委托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簽發;司法部一般文電由主管副部長簽發。
第二十條 報送黨中央、國務院的請示、報告,除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原則上不直接送領導同志個人。
第五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第二十一條 司法部領導同志在國內考察工作,要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輕車簡從,深入基層。要盡量減少地方陪同人員,不要陪餐;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到機場、火車站迎送。
第二十二條 司法部領導同志一般不參加本系統各部門、各地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慶典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一般不要邀請司法部領導同志參加上述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部辦公廳。辦公廳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第二十三條 司法部領導同志原則上不為本系統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
第二十四條 司法部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部領導同志出席本系統各部門或地方的會議和活動,一般不作新聞報道。
第二十五條 司法部領導出國訪問,由部外事司提出初步方案,經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領導審核后報部長審定;具體出訪請示報告,由部長或部長委托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部長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部各司局負責人出訪,需經部外事司審核,政治部政審,呈分管副部長和部長批準。正、副部長級干部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第二十六條 司法部領導會見來訪的外國司法代表團及有關人士,由部外事司提出意見,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部長或部長批準。
第六章 離京外出請示報告制度第二十七條 司法部部長離京外出應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副部長離京出差,應當在事前向部長報告;各司局長離京出差應當在事前向部長和主管副部長報告;各司局其他負責同志離京外出,應向主管部領導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司法部領導和司局長離京出差,應把離京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部辦公廳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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