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調劑力度,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國務院決定,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將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原郵電部部分)、水利部、民航總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屬局(原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原電力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部分)、銀行系統(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保集團)、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要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下簡稱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機制,調劑金的比例以保證省、區、市范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到2000年,在省、區、市范圍內,要基本實現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
(二)省級統籌的范圍包括,省、區、市(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開發區等)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納入省級統籌。
(三)從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的地區,要改變基金結算方式,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全額支付基本養老金。各省、區、市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
二、按期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
(四)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以下簡稱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調整的原則,全部移交省、區、市管理。從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跨省、區、市的,按單位或其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地進行屬地劃分,其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分別移交所在省、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行業統籌在各省、區、市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留,待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時再統籌研究。
(五)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后,1998年內,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保持不變。從1999年起,調整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起步時不低于企業工資總額的13%,以后逐步過渡到與地方企業相同的比例。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為5年,其他行業企業的過渡期原則上為3年。從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省、區、市確定的統一比例執行,一次到位。
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移交前后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六)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統籌項目內的部分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企業支付。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省、區、市的辦法執行,對于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算高于按地方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可由各省、區、市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執行省、區、市的計發辦法。
(七)行業統籌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移交給省、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其中存在省、區、市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隨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一并移交給地方;存在中央部門的,主要用于解決移交過程中的地區不平衡問題。具體移交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統一研究制定并盡快下發。
行業統籌企業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要逐步加以規范,由勞動保障部審查同意的機構經辦。補充養老保險積累的基金不移交地方。
(八)加快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是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保證。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實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調整和對退休人員的補貼辦法等,各省、區、市要報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部商財政部同意后,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九)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和進度,抓緊進行,認真落實。要嚴肅紀律,不能搞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不準借交接之機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被擠占挪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從嚴從快清查收回。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按期建立省級統籌,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省、區、市范圍內調劑使用,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得再發生新的拖欠,對以前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補發。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確有困難的地區,1998年中央財政給予適當支持。
(十)實行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社會的穩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保證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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