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7-5-2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以下簡稱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為實現信息的國際交流,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聯接。
(二)互聯網絡,是指直接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互聯單位,是指負責互聯網絡運行的單位。
(三)接入網絡,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接入單位,是指負責接入網絡運行的單位。
第四條 國家對國際聯網實行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經濟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國際聯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負責對國際聯網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七條 已經建立的互聯網絡,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后,分別由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管理。
新建互聯網絡,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 接入網絡必須通過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擬建立接入網絡的單位,應當報經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審批;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性質、應用范圍和所需主機地址等資料。
第九條 接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裝備以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進行國際聯網的,必須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
前款規定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需要接入接入網絡的,應當征得接入單位的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網絡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及其用戶的管理,做好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為用戶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務。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與接入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及其用戶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制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的信息和淫穢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根據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的意見,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聯網,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聯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2013-10-0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06-29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008-04-2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200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2008-03-1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失效]
1982-11-1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的決定
2002-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
2004-03-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決定
2005-04-27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入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1-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001-06-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7-1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11-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8)
2018-09-18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
2000-08-07國務院關于印發“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01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
2013-08-0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3-05-30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2-12-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浙江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11-19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
2010-08-28國務院三網融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印發《關于三網融合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08-02關于2010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0-04-09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