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各地方相繼出臺了一些新的價格補貼政策,1989年《國務院關于解決中央部屬院校價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這項工作的需要,為了進一步解決中央部屬院校(以下簡稱部屬院校)的價格補貼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價格改革中,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規定的價格補貼政策和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價格補貼政策,部屬院校經請示財政部同意后執行。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適當解決。地方政府超出中央統一規定標準以及越權自定的價格補貼,中央財政不予承認。
二、地方政府已經出臺的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價格補貼政策,可以繼續執行,補貼資金從1993年7月1日起由中央財政適當解決,考慮到中央財政的實際情況,在此之前的不再追補。
三、國務院以前決定的、目前仍在繼續執行的、按規定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中央單位的價格補貼,地方財政應當繼續向部屬院校發放,不得擅自停發和扣回。
四、1989年《國務院關于解決中央部屬院校價格補貼問題的通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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