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是指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天線、高頻頭、接收機及編碼、解碼器等設施。
第三條 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的條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生產。
第五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內貿易、廣播電視和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銷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六條 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專用元部件必須持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查批準文件放行。
禁止個人攜帶、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
第七條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證合格后發放;未經質量認證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八條 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
第九條 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實需要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條件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本規定發布前未經批準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電子工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
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商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修正)
201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2019-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
2015-04-24郵票發行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正)
2013-04-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決定
1970-01-01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 附:修訂本(2010修正)
2010-03-2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07-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建立國際聚變能組織的協定》、《聯合實施國際熱核聚變實驗堆計劃國際聚變能組織特權和豁免協定》的決定
2007-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03-16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失效]
1981-06-1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1996-12-3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8-06-2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
1999-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1-0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召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2002-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2004-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1998-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93-12-29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的決議
1992-04-0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失效]
1980-08-26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07-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失效)
1991-04-09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994-10-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1999-12-25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