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程序】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應當遵守的程序的規定。
為了提高監管效能,本法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較大的權力,但是如果權力不加約束,就會導致濫用,嚴格的程序是約束權力的有效方法。為此,本條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應當遵守的程序:(1)人數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時,實際到場進行調查的執法人員,至少應當有二人,其目的是為了使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互相監督制約,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防止一名執法人員在沒有監督制約的情況下出現濫用權力的行為。(2)身份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其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身份和執行調查任務的合法性。(3)筆錄要求。詢問和調查筆錄是在詢問、調查過程中制作的,用以記載調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回答,以及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所發生事項的重要文書。準確制作詢問調查筆錄,既有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查明事實,正確處理案件,又有利于保護被調查對象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為了保障詢問調查筆錄的客觀、準確,詢問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關聯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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