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強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有權威的、統一的執法機構,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對現行的全國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國大中城市(設區的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改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為市局的派出機構,由市局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二、關于大中城市所轄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少數有條件的地方,進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縣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領導的試點,以取得經驗,逐步完善。
三、關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體制是否改變問題,因各地情況不一,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后,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定。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穩定隊伍,切實做好大中城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體制的調整工作。要注意協調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充分發揮區人民政府的積極性,確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平穩過渡和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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