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法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法官職務任免方面的規定。
本條共分七款。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肩負著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等各種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神圣使命。為了保證法官依法公正履行職責,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法官職務的任免,規定了與其他國家公務員不同的程序和權限。因此,本條在第一款中強調,法官職務的任免,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款是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選舉和罷免以及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的程序及權限的規定。
本條這一規定是根據我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條文而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的工作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因此,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職務任免權限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和第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選舉和罷免,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組成人員及審判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三款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選舉和罷免以及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的程序及權限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構負責。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有權就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本條第四款是關于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程序及權限的規定。
這是比較特殊的一種任免形式,主要是考慮這類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直接對應的人民代表大會,不能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只能通過直接任免的方式。根據本款的規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本條第五款是關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選舉和罷免以及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程序的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多民族的特點作出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也有相同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本條第六款是關于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任免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內部,在任命審判員前存在著助理審判員的過渡期,這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審判職責,有利于提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考慮到實際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
本條第七款是關于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的規定。
考慮到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的特殊性,主要是審理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不能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原因,予以單獨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2018-12-29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12-03-1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0-10-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0-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規范處理1995年以前中央財政向人民銀行借款問題的報告》的決議
2003-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08-29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998-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04-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987-0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11-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附:第三次修正本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12-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4-08-28出版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16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
2015-04-2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14-04-25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2013-01-06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2-08-03國務院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07-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圖們江區域(琿春)國際合作示范區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2-04-1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服務業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召開全國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視頻會議的通知
2010-10-2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
2010-07-13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2010-05-27國務院關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的批復
2009-07-14國務院關于淮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復
2009-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