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權批地情況的報告》,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鑒于目前越權批地的情況十分嚴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審批建設用地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清理是很必要的。各地區(qū)和有關部門對清查出來的越權批地問題要進行嚴肅處理,并將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于1990年 6月底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
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jù)《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嚴格依法辦事,積極采取措施,防止越權批地問題繼續(xù)發(fā)生,確保《土地管理法》全面實施。
關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權批地情況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部分地方政府無視《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越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最近,我局根據(jù)各地反映,對越權批地的情況進行了調(diào)查和分析,現(xiàn)將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越權批地的情況十分嚴重
據(jù)二十四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不完全統(tǒng)計,1987年和1988年兩年共發(fā)生越權批地案件九萬七千起,占這兩年土地違法案件總數(shù)的8.7%,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面積占違法用地總面積的16.7%。其中個別省、市1988年發(fā)生的越權批地案件占當年土地違法案件總數(shù)的40%。在一些地方,越權批地不僅屢禁不止,而且形式和手段多樣化。有的是政府直接發(fā)文越權批地;有的是政府領導集體決定,主管領導簽發(fā),由部門發(fā)文越權批地;有的是部門在其政府領導默許或口頭同意下越權批地;有的將一個項目的用地“化整為零”多次審批,使非法行為“合法化”。比較典型的有:
廣州市國土局和城市規(guī)劃局經(jīng)主管市長同意,在1987年10月至1989年 1月間,越權批地六次,面積達六千余畝。對廣州市的越權批地問題,我局和廣東省國土廳于1989年3月進行了調(diào)查并向該市提出批評,廣東省政府辦公廳也于3月初函告廣州市政府,重申該市審批建設用地的權限為《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耕地十五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下”。但廣州市1989年 3月至12月又發(fā)出四十二個越權批地文件,非法批地七千四百一十四畝。
1988年 9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在格爾木煉油廠初步設計尚未批準的情況下,州政府常務會議作出決定,批準煉油廠使用國有土地三千二百八十六點二畝,不僅超越了州、省兩級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權限,而且違反了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對海西州的越權批地問題,青海省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12月13日向省政府提出《關于海西州人民政府越權審批土地情況的報告》,我局也于1988年12月30日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發(fā)出《關于請查處海西州人民政府越權批地問題的函》,但青海省至今未作處理,格爾木煉油廠仍在違法用地。
1987年12月至1988年11月,海南省澄邁縣先后擅自批準二十一個單位征地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點五六畝。縣政府共發(fā)出二十六個批地文件,均屬越權批地。其中,有三份批準文件各批準一個單位征地一千五百畝,嚴重超越了《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權限。
二、越權批地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越權批地是地方政府從局部、眼前利益出發(fā),置國家的整體、長期利益于不顧的違法行為,是政府領導人的短期行為在土地管理上的集中表現(xiàn),嚴重危害了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越權批地普遍存在征地數(shù)量大、早征晚用、甚至征而不用的現(xiàn)象,造成土地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和浪費;同時,也給國家?guī)砗艽蟮慕?jīng)濟損失。例如:青海省格爾木煉油廠因在初步設計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倉促上馬,盲目建設,造成廠區(qū)堵塞城市規(guī)劃道路和青藏公路主干線的局面;廣州市從1987年底起,越權批準一個項目用地一千四百三十四畝,已花去基礎設施費三千多萬元,但至1989年 9月,該項目只使用土地三百二十畝,其余一千一百多畝閑置未用。一些地方在建設條件不落實的情況下,強行劃定征地范圍,造成耕地多年荒蕪,引起群眾強烈不滿。
第二,越權批地是造成建設用地管理失控、基建過熱、計劃外投資膨脹的一個重要原因。據(jù)調(diào)查,越權批準用地的項目,大多是無基建計劃或雖已列入基建計劃但資金和建設條件不落實的項目,這種情況在沿海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比較突出。也有少數(shù)地區(qū)通過越權批地,將正常渠道不能上馬的項目紛紛上馬。因此,在那些越權批地情況嚴重的地區(qū),建設用地根本不受國家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控制,導致基本建設盲目發(fā)展,計劃外基建投資嚴重膨脹。
第三,一些地區(qū)越權批地,已經(jīng)誘發(fā)其他土地違法案件的發(fā)生,再度出現(xiàn)亂占濫用土地的歪風,嚴重破壞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如不及時剎住這股歪風,有進一步蔓延之勢。
第四,越權批地還誘發(fā)了土地投機行為的發(fā)生和蔓延。近年來,許多單位通過各種關系,促使當?shù)卣I導越權批地,廉價征得土地之后,不經(jīng)任何開發(fā)即轉手炒賣,從中漁利,使大量的級差地租資金流失,國家蒙受很大經(jīng)濟損失。
三、關于制止越權批地行為的意見
發(fā)生越權批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地方政府領導人法制觀念淡薄,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有的是只從本地區(qū)的利益出發(fā),不顧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不計后果。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對所屬下級政府越權批地的問題查處不力,甚至袒護下級政府。為堅決制止越權批地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議由監(jiān)察部會同國家土地管理局,在近期內(nèi)對本報告所提到的市、州、縣人民政府越權批地問題作進一步調(diào)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二)在1990年上半年,各地區(qū)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建設用地的審批情況,采取自上而下、逐級檢查的方式,認真進行一次清理。下級政府要及時備齊有關審批建設用地的文件、資料,如實提供情況,認真配合清理工作。
(三)對清查出來的越權批地問題,按《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凡是越權批地的文件一律無效。越權批準占地的在建項目,原則上要暫停建設,由原批準用地的政府提出處理意見,按批準權限逐級報批。對越權批地的單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如有隱瞞或制造假象,妨礙清理,或在清理中對如實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一經(jīng)查出,從嚴懲處。
(四)從1990年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一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各地區(qū)要將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批準權限,用地計劃指標、定額和批準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農(nóng)轉非”和招工指標等內(nèi)容,在本級政府各部門內(nèi)部公布,并定期通報建設用地審批結果。
(五)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將清理情況和處理結果于1990年 6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今后,每年3月底以前,要將上年審批建設用地的情況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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