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旅行社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進一步清理整頓旅行社的意見為了促進我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現對進一步清理整頓旅行社(旅游公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組織,下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方、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的旅行社都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清理整頓的重點是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一、二類旅行社,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對外招徠業務的旅行社,撤并一批不符合經營條件的旅行社,切實解決多頭對外、削價競爭、服務質量差的問題。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旅行社予以撤并:
(一)實際注冊資金、從業人員、經營場地、組織機構等不具備《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及《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規定的類別條件而開辦的旅行社。
(二)自《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公布實施后,到1990年3月底,累計未能達到規定的年接待量和創匯額的一類旅行社。
(三)有削價競爭、逃匯套匯、倒賣外匯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旅行社。
(四)長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內部規章制度不健全,資不抵債的旅行社。
(五)服務質量差,屢遭游客投訴,陪同導游等從業人員索要小費、私收回扣嚴重,或其他屢次發生有損國格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旅行社。
(六)對國外旅行商拖欠的旅行費用長期不能收回,1988年以后又欠新債,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旅行社。
(七)已被撤并的旅行社總社原下屬分支旅行社。
(八)飯店(賓館)開辦的旅行社。
(九)未經國家旅游局批準,各地方、各部門在國外及港澳地區開設的旅行社(包括旅游辦事機構)。
確定撤銷的旅行社,其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好善后事宜。
三、清理整頓旅行社的工作在今年第三季度結束。各地方、各部門的旅行社撤并留方案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并報全國清理整頓公司領導小組備案。確定保留的旅行社,應憑國家旅游局的批準文件,重新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為了防止一、二類旅行社過多過濫,從1990年起,兩年內不審批成立新的一、二類旅行社。已經國家旅游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批準成立,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旅行社,原批準文件無效。
四、清理整頓旅行社,要認真貫徹深化改革的方針,進一步理順旅行社的管理體制。旅行社必須在人、財、物等方面與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脫鉤,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經營的經濟實體。旅行社的業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五、清理整頓旅行社要與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強旅行社的管理。
(一)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制止旅行社相互削價競爭,各旅行社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物價局統一規定的價格標準、計價細則和優惠辦法。
(二)1990年,國家審計機關將對一、二類旅行社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經營活動進行行業審計。國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將與同級物價部門,對一、二類旅行社經營情況、外銷價格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旅游局《旅游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未經旅游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國際旅游業務的單位、企業所收外匯一律結匯,不予留成。
(四)有簽證通知權的旅游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外交部、國家旅游局的規定核發簽證通知。不得為其他單位和無對外招徠權的旅行社代發簽證通知。嚴重違反規定的,取消其簽證通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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