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財政部、商業部、紡織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對調出棉花實行獎勵政策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計委等八部門關于對調出棉花實行獎勵政策給國務院的報告
棉花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國家計劃安排的省間調撥棉花,是國家重點紡織企業原料的主要來源。為調動產棉區的積極性,鼓勵棉花調出,根據一九九一年全國棉花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有關調出棉花實行獎勵政策的問題報告如下:
一、凡按國家計劃安排的省間調撥棉花(不包括長絨棉和等外棉)及按計劃供應中央出口的棉花(含中央進口棉花)和國家儲備棉的省(區),每調出一擔棉花,由調入省(區、市)在國家規定的現行棉花調撥價格的基礎上給調出省(區)獎勵25元。
二、當調出省的棉花調撥進度達到60%以上時,調入省(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將獎勵款撥付給調出省(區)財政部門。棉花年度終了后,由雙方財政部門按全年實際調撥棉花數量進行結算。這筆獎勵款由調出省(區)財政部門掌握,用于產棉縣發展棉花生產,改善棉花經營設施,促進棉花調撥,不得挪作他用。
三、調出棉花獎勵款,原則上由調入省(區、市)地方自用財力解決,可以計入紡織企業成本,相應提高棉紡織品價格。同時放開民用絮棉價格。
四、計劃內進出口棉花比照國內棉花調撥獎勵辦法辦理,即對計劃內供應中央出口的棉花,按棉花實際接收數量和規定標準,支付獎勵款給棉花出口貨源省(區、市);對計劃內中央進口的棉花,由使用進口棉花的省(區、市)按接收數量和規定標準,支付獎勵款。支付獎勵款的具體辦法由經貿部與財政部研究解決。
五、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棉花價格政策和質量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棉花調撥包干計劃。除國家統一規定的獎勵政策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價外加價。產棉省(區、市)自定的加在供應價格中的各項價外加價和獎勵政策一律取消。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棉花年度起執行。上述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15年修正)
2015-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0-08-25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失效]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1980-08-26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超過批準用地面積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罰款代替責令限期折除的答復
1991-10-0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塔吉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關于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2001-04-28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對礦山企業審批和發證程序問題的答復
1993-05-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
1984-09-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0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3-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訂)
2016-02-0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2019-04-23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019-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2018-01-01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年)
2016-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4-12-16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
2014-02-16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2014-01-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1970-01-01國務院關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2-04-19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嘉興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1-01-24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0-10-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肅舟曲災區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0-08-1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
201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