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后,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干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仍采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干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干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干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準,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干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干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準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以后,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干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干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后,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于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干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于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干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干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于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
2002-06-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1983)
1983-09-0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96修正)
1996-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修訂)
2001-0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0-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4-08-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7-0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2-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
2000-04-29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2019-10-1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08-0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修訂)
2003-11-23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2015-04-06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
2014-03-07中央政法補助??罟芾磙k法
1999-09-15國務院關于同意將山東省煙臺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3-07-2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3-06-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2-12-20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
2012-08-29國務院關于無錫國家傳感網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的批復
2012-08-05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01-12關于印發《2011年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3-28國務院關于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02-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