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我國同外國締結了很多條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條約性質的文件(包括換文、會談紀要、政府間的合同等),按照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國務院修正通過的《關于同外國締結條約程序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這些條約文件的正本應當分別送交外交部和國防部保存。但是,至今還有一部分條約正本,仍然分散在各主辦部門保存,甚至還有個別的條約正本,不知存放何處。這種情況,對于條約正本的統一保管、使用和保密極為不利,必須糾正。為此,特再通知如下:
一、建國以來我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條約性質的文件正本,不論是以政府名義還是以政府各部門名義簽訂,凡屬非軍事性質的,應一律送外交部保存;凡屬軍事性質的,應一律送國防部保存。如一個文件同時涉及軍事和非軍事兩方面,凡是以軍事項目為主的,送國防部保存;以非軍事項目為主的,送外交部保存。
二、各主辦部門應當復制副本,分送有關單位備用,同時送外交部四份存查。
三、請于收到本通知后一個月內,將尚在本部門所存有關檔案進行一次檢查,如有條約文件正本,應即按照上述規定分別送外交部或國防部統一保存。
如對上述各點有疑問時,可同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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