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蔗區管理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11〕5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蔗區管理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蔗區管理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蔗區管理,促進行政責任人恪盡職守,規范糖料蔗砍、運、榨生產秩序,保障糖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糖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計委、經貿委、農業部、工商總局令第23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蔗區管理工作職責,造成蔗區管理秩序混亂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問責,適用本辦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蔗區管理職責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條 實行蔗區管理屬地責任制和“一把手”工作責任制,各市市長、縣長(市長、區長)是本地區蔗區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蔗區管理工作的領導是第二責任人,具體負責蔗區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本地區的蔗區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自治區糖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組織蔗區管理督查工作組對各地蔗區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后通報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需要對地級市人民政府實施問責的,向自治區監察廳提出問責的意見和建議;需要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問責的,向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地級市監察機關提出問責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在蔗區管理工作中行政過錯的問責,由自治區糖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向該責任人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監察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經審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責任追究程序實施問責。
第六條 蔗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一)沒有制定本地區蔗區管理方案,依法規范糖料蔗收購秩序的;
(二)不執行自治區糖料蔗收購價格政策的;
(三)轄區內制糖企業拒收本蔗區糖料蔗或者采取各種方式變相提價或降價方式收購糖料蔗,未及時予以制止的。
第七條 蔗區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予以誡勉談話:
(一)轄區內制糖企業跨蔗區收購糖料蔗或與“蔗販”相互勾結搶購、炒買炒賣糖料蔗,未及時予以制止的;
(二)不配合執行有關行政主體依法對違規收購糖料蔗企業處罰決定的;
(三)對被自治區通報批評、停產整頓處罰后仍繼續違規收購糖料蔗的制糖企業,未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的。
第八條 對蔗區管理工作不力,出現重大失誤,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給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予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或者免職處理。
第九條 因蔗區管理工作不力被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責令辭職或者免職處理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取消本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按有關規定,被責令辭職或者免職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十條 在蔗區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作出問責前,應聽取被問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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