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政令第135號
《溫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12年11月5日
溫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市民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管理,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相關社會事務,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管理社會事務的效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10﹞37號)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民卡,是指由溫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行的,具有信息存儲、信息查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用于辦理各項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基礎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市民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市民卡系統建設與應用的規劃、協調、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經信、公安、民政、住建、交通運輸、衛生、文廣新、教育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溫州市市民卡管理服務中心為市民卡信息資源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民卡相關基礎信息的管理;
(二)市民卡信息資源庫與信息交換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轄的市民卡管理綜合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市民卡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市民卡信息采集、市民卡發放和推廣應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傳、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任何市民卡應用單位不得拒絕市民卡系統在本單位的應用,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市民卡存儲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等基礎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應用領域中的有關業務信息。
第九條 市民卡管理、服務及相關應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應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應用等環節保護持卡人的隱私。
第十條 市民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業務;
(二)辦理民政相關業務;
(三)辦理借貸、存取款、消費、轉賬等個人金融業務;
(四)應用于公積金、健康檔案、圖書館、校訊通等公共管理項目;
(五)繳納水電煤氣等公共事業費用;
(六)支付公交、出租、停車、加油、超市購物、就醫購藥、景點門票等費用;
(七)提供市民個人信息查詢和業務辦理等服務;
(八)市民卡工程建設需要擴展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條 市民可根據需要開通市民卡全部或者部分功能,并按照應用單位的規定使用市民卡。開通市民卡需到指定網點辦理。
涉及銀行卡資金賬戶的相關事宜,按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市民卡的發放范圍、基本功能及其應用領域的擴展,按照系統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第十三條 市民卡的申領對象為具有溫州市戶籍的本市市民和在溫州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四條 申領市民卡,應當向市民卡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件、個人基礎信息和圖像信息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民卡服務機構申請換領新卡:
(一)市民卡卡面污染、殘缺不能辨認的;
(二)市民卡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
(三)市民卡卡面信息變更的;
(四)市民卡其他失效情況。
第十六條 市民卡丟失的,持卡人應當及時向市民卡服務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十七條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一)出讓或者出借市民卡造成的損失;
(二)未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造成的損失;
(三)掛失生效前發生的損失;
(四)因持卡人密碼保管不善發生的損失;
(五)其他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持卡人死亡或者因戶籍變動、工作調動等原因失去市民卡使用意義的,持卡人或者其委托人(繼承人)在辦結相關事務后,應當及時到市民卡服務機構注銷市民卡。應當注銷而未注銷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首次申領市民卡,免收卡片工本費,換領、補領新卡應當按規定收取補卡工本費。
市民卡工本費,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二十條 市民卡的信息管理、申領、掛失和注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應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務的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不再發行與市民卡功能類似的其他卡。已發行的應當逐步納入市民卡體系,并相應調整原有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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