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貴州省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4年1月7日
貴州省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行為,保障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訊、市政、礦山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以下簡稱工資保障金)的存儲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工資保障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級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資、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等社會組織協助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屬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單位應當代扣代存工資保障金。
第五條工資保障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資、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前依照規定預存工資保障金。
具有建設工程項目批準開工許可、備案、審查等權限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報項目開工名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將施工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務工人員工資信息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通報給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范圍。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工程造價的2%向工資保障金專戶存儲工資保障金;工程造價超過5億元不足10億元的,超過部分按0?5%存儲工資保障金;工程造價10億元及以上的,超過部分按0?1%存儲工資保障金。單個建設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障金不低于5萬元。
第九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按工程造價的3%-5%存儲工資保障金。
(一)無故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人數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資總額20萬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導致發生20人以上集體上訪、集體停工、阻工等突發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經審核批準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后出現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
第十條連續3年在全省范圍內無失信記錄的施工單位,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后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存儲工資保障金的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障金,應當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表、建設施工合同原件進行審核,同時交存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或者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表復印件;
(二)建設施工合同復印件;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按規定從其存儲的工資保障金中劃支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的承諾書。
申請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的,應當提供符合不需存儲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后,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天出具到指定銀行存儲工資保障金的函。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工資保障金存儲憑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向施工單位出具《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障金證明書》。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使用其存儲的工資保障金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
(一)施工單位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的;
(二)分包方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支付而未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存儲的工資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劃支后30日內補足。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存儲工資保障金。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者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將務工人員工資支付情況在建設工程項目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60日后,施工單位申請返還工資保障金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未發現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返還其存儲的工資保障金及法定利息。
因工資爭議進入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關機構作出裁決生效后,按前款規定辦理工資保障金申請返還手續。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發現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以申請返還所存儲工資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發現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以申請返還所存儲工資保障金余額及法定利息。
第二十條申請返還工資保障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返還工資保障金的書面申請;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者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報告;
(三)用工登記臺帳;
(四)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表;
(五)在施工現場公示的工資支付表照片;
(六)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工資保障金返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返還的決定。不符合返還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存儲工資保障金而辦理相關手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務工人員工資清欠工作。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存儲或者補足工資保障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存儲,逾期仍不存儲的,按應存數額5%以上1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處罰。
第二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通過省級媒體公布1次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的施工單位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資保障金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發生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確需存儲工資保障金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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