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鞍山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fā)揮政府行政立法工作效能,提高政府規(guī)制建設質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現行有效的市政府提報議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規(guī)章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代表市政府組織開展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工作。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組織開展對市政府提報議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時,應當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
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實施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所實施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實施效果進行總結和評價。
第四條 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配合實施效果考評工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作為該部門或者單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評的內容。
第五條 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的內容:
(一)實施情況以及存在問題的解決效果;
(二)面向社會宣傳情況;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制定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細化自由裁量權等配套制度建設情況;
(五)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協(xié)調情況;
(六)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其他問題及對策。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圍繞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法制統(tǒng)一”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
對市政府要求的,以及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即時組織開展實施效果考評。
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執(zhí)法檢查、工作視察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規(guī)項目,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同時列為市政府行政立法實施效果考評項目,并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視察。
第七條 對于確定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向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下達書面考評通知。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書面考評通知后,應當于一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內容開展自評,并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報送自評報告。
對于即時開展實施效果考評的項目,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直接組織考評工作。
第八條 開展實施效果考評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請有關專家開展咨詢論證,進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二)召開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行政執(zhí)法義務監(jiān)督員座談會;
(三)與外地同類立法進行比較研究;
(四)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執(zhí)法現場評議,征詢管理相對人意見;
(五)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知識測試;
(六)查閱依據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形成的行政執(zhí)法案卷;
(七)其他方式。
第九條 實施效果考評過程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不力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提請市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二)有關部門不予密切配合的,聽取相關部門意見后予以協(xié)調;經協(xié)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請市政府處理;
(三)需要制定配套制度而未制定的,責成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限期完成。
第十條 對于經過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內容合法、合理且實施效果良好的,予以保留;
(二)部分條款確需調整的,予以修改;
(三)主要內容違反上位法、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實踐中已不執(zhí)行或者所規(guī)范的內容已經由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涵蓋的,予以廢止;
(四)部分條款需要進行立法解釋或者應用解釋的,予以解釋。
對于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修改、廢止或者解釋,按照有關立法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對于年度內未進行實施效果考評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于每年第四季度自行清理,并于12月份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分別報送保留、修改或者廢止的書面清理意見。
對于地方性法規(guī)的清理意見,還應當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書面報告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一)上位法發(fā)生變化;
(二)執(zhí)法主體發(fā)生變更;
(三)調整對象發(fā)生變化;
(四)國家、省、市部署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專項清理;
(五)相關部門和單位產生重大爭議;
(六)其他影響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實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公民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內容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或 者建議。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收到有關書面意見或者建議后,應當責成有關實施部門或者單位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并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 答復意見進行審核后書面答復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qū)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考評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志強律師,1983年5月出生,系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法律服務辦公室常駐律師、法律顧問,石家莊律澤法律特約法律顧問,北京融吧金融特約法律顧問,河北省司法廳直屬律所——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專職律師,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理論水平,辦案認真負責,恪守職業(yè)道德,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擅長死刑辯護、經濟犯罪辯護、財產犯罪辯護、涉黑涉惡辯護、暴力犯罪辯護、詐騙犯罪辯護以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等民事糾紛,服務熱線:15373982619(微信同)。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2009-02-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2007-03-1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已失效]
1954-09-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決定
1987-04-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決定
2006-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于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
1997-02-2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9-07-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1983-03-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
1983-02-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籌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1999-07-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
1995-10-30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6-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16修正)
2016-06-06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快遞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11-2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03-01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2012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
2013-01-08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2012-11-13國務院關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區(qū)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2012-07-22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十二五”國家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
2012-07-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物流業(yè)健康發(fā)展政策措施的意見
201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