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21號
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
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辦法》已于2015年7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5年7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審計監督,及時有效地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違紀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開展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與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單位(以下稱聯網單位)進行網絡互聯,按照審計需求實時獲取聯網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等電子數據(以下稱聯網數據),通過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對聯網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實時監督的行為。
第四條 聯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配合審計機關工作。
聯網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確定的聯網數據采集內容、范圍和周期,持續向審計機關傳輸聯網數據,并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統文檔資料。聯網單位信息系統發生變化,可能影響聯網數據采集的,應當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并提供相關信息系統文檔資料。
聯網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所提供的聯網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市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區縣審計機關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的業務領導,并負責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的開發和運行維護,對各級審計機關采集的聯網數據進行集中存儲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聯網數據傳輸、使用、存儲等環節的安全,對聯網數據保密,并不得影響聯網單位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第七條 審計人員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聯網數據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年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本年度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報告。
第二章 審計機關的職責
第九條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聯網數據開展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據聯網數據對體制機制層面和管理方面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計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綜合利用聯網數據,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對本市重點領域及經濟運行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服務宏觀決策。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聯網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疑問時,可以對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必要測試,并對聯網數據進行驗證。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利用第三方聯網數據比對印證發現問題的,有權將第三方聯網數據中需要核實的聯網數據作為證明材料,提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用于核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審計機關通報核查情況。
行政管理部門使用以上證明材料的,應當與審計機關簽訂承諾書,對證明材料保密。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部門、單位存在問題的,有權依法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市級審計機關可以將本級審計管轄范圍內聯網單位存在的問題依法委托區縣審計機關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前,應當確定聯網方式,與聯網單位聯網,并向聯網單位下達數據采集通知,采集聯網數據。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采集的聯網數據進行轉換、整理后,向聯網單位下達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通知,開始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日常監督中,可以就發現的問題向聯網單位下達核查通知,要求聯網單位自行核查,也可以要求聯網單位將相關資料送達審計機關,還可以到聯網單位現場核查取證。
第十七條 聯網單位對自行核查確定的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審計人員核查取證確定的問題,由審計機關向聯網單位下達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通知,要求其整改落實。
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聯網單位核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聯網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核查及整改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聯網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線索,需要進一步查處的,可以依法轉入立項審計程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聯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聯網數據和信息系統文檔資料;
(二)提供的聯網數據和信息系統文檔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依法實施檢查。
第二十條 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經測試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泄露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或者對核查確定的問題未進行處理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尚未與審計機關實現聯網的被審計監督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實現聯網。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6日發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審計局擬定的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3〕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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