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蘇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容貌管理,進一步提高市容環境質量和品位,塑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工地容貌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地,是指各類在建、待建建設項目的占地場所,包括儲備地塊。
第四條 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建筑工地圍擋及市容環衛責任區內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容貌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建筑工地容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按照規范明確建筑工地容貌的標準和措施。
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分別是儲備地塊、待建地塊的容貌管理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各項措施。
第六條 建筑工地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除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外,還應當與所在地城市建筑風貌相協調,與施工安全要求相一致。
建筑工地圍擋應當保持穩固、整潔、美觀、安全。不得涂繪、張貼不健康的標語、口號、畫面和未經審批的廣告。陳舊、破損、污臟的圍擋,應當及時修繕、更換、粉刷或者油漆。
第七條 圍擋設置主要形式
(一)仿古式砌筑實體圍墻。高度不低于2.2米,色彩為白色或白色加灰邊,采用黑色小瓦壓頂,頂部水平或云墻形式;墻體上設置通透式、半透式或不透式花窗,花窗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具備條件的,圍墻外可以增設花壇。
(二)普通式砌筑實體圍墻。高度不低于2米,色彩和形式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具備條件的,圍墻外可以增設花壇。
(三)鋼板式圍擋。設置連續,拼接嚴密,牢固美觀,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四)擋板式圍欄。圍欄排列整齊規范。
第八條 圍擋適用要求
(一)古城區、古城風貌保護區內和市容環境管理示范路、景觀道路、主次干道兩側的儲備地塊、待建地塊,應當設置仿古式砌筑實體圍墻。其他區域的儲備地塊、待建地塊,可以設置仿古式或者普通式砌筑實體圍墻;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鋼板式圍擋。
(二)在建工地宜設置鋼板式圍擋。
(三)臨時市政工地、管線敷設工地宜設置擋板式圍欄。
第九條 建筑工地市容環衛責任區內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容貌責任單位應當與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簽訂市容環衛責任書,依法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二)建筑工地周邊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文明、有序。每日有專人對周邊進行清掃;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亂堆亂放,不得亂拉亂掛、亂倒垃圾,不得損壞周邊的綠化;具備條件的應設置綠籬和臨時綠化。
(三)施工產生的污水、廢水不得直接向場外排放、堵塞管道、浸漫路面。
(四)建設項目竣工拆除圍擋前,建筑工地容貌責任單位應當拆除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清理建筑余料、渣土、垃圾,并修整和復原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做到工完場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按照規定運輸至核準的儲運消納場所。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十一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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