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6年6月23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6年7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31日
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
(2006年6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 2006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昆曲,繼承和弘揚優秀文化傳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對象受本條例保護:
(一)昆曲傳統場上藝術;
(二)昆曲傳統表演技藝;
(三)與昆曲相關的傳統習俗、藝術樣式和制作技藝;
(四)與昆曲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
(五)與昆曲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三條 昆曲保護應當堅持原真性特色,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昆曲保護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
第五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昆曲保護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昆曲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昆曲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昆曲保護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昆曲資源的普查和相關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搶救、傳承瀕臨失傳的昆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以及相關技藝。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搶救工作,并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八條 加強昆曲藝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建立昆曲傳承制度,明確傳承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傳承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九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昆曲演出團體、博物館和昆曲傳承、教育、研究等機構的扶持,并明確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恢復、修建反映昆曲歷史、體現昆曲藝術特點的場所、設施,并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旅游區(點)、特色街區、節慶活動,傳播、展示昆曲藝術。
第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因地制宜地開展昆曲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藝術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開展昆曲的研究、教學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公共傳媒應當介紹、宣傳昆曲藝術。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各類昆曲演出團體和曲社的組建。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昆曲研究、交流、演出等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昆曲保護。
單位和個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或者國家機關用于昆曲保護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對昆曲保護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昆曲保護專項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昆曲資源普查以及昆曲珍貴資料、實物的征集、搶救和保護;
(二)昆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的挖掘、整理和演出;
(三)昆曲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四)昆曲研究和宣傳、教育;
(五)昆曲演出、展示等場所、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六)昆曲重大活動的開展以及國際交流;
(七)對昆曲保護、繼承、弘揚、研究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八)昆曲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昆曲珍貴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昆曲珍貴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到破壞、損毀、滅失,或者導致現存的昆曲代表性劇目、折子戲以及相關技藝失傳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關于《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的說明
——2006年7月24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蘇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06年6月23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托,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中的具體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于保護對象
由于昆曲屬于一種文化意識形態,其內涵外延較難界定,為了全面有效地保護昆曲,根據其特點和現狀,《條例》第二條具體規定了五類需要保護的與昆曲有關的對象,即:昆曲傳統場上藝術,昆曲傳統表演技藝,與昆曲相關的傳統習俗、藝術樣式和制作技藝,與昆曲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與昆曲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二、關于政府職責
鑒于昆曲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應當積極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為此,《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和有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昆曲保護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同時,《條例》進一步對政府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制定昆曲保護規劃,落實昆曲保護專項經費,以及其他一系列政府扶持措施等,以突出和強化政府職能,給予昆曲最根本和最有效的保護。
三、關于建立傳承制度
昆曲保護涉及搶救、挖掘、傳承和發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為了使昆曲得以保護并不斷發展下去,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條例》第八條規定:“加強昆曲藝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建立昆曲傳承制度,明確傳承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傳承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四、關于政策優惠措施
為了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昆曲保護,充分體現社會參與的精神,《條例》第十二條區分三種情況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一是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昆曲保護。二是單位和個人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或者國家機關用于昆曲保護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三是單位和個人對昆曲保護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關于《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06年7月24日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并征求了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7月1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昆曲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蘇州是昆曲的發祥地,并在昆曲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為了建立和完善昆曲保護制度,使昆曲得到更好的保護和傳承,蘇州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相關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對昆曲保護的對象、政府的保護職責、昆曲傳承制度的建立以及鼓勵社會參與保護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后予以批準。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
2013-03-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
2010-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2008-12-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0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訂)
2006-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
1990-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03-02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設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2003-03-06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2017-08-02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2018-05-28旅行社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湖南望城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2014-02-18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2013-12-30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
2013-11-1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實施方案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的通知
2013-04-29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0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的批復
2012-11-1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2011)
2011-07-19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國家行政學院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0-01-10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2009-02-2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成員的函
2009-01-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8-07-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抗旱工作的通知
2007-12-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的通知
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