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求,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和《岳西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具有我縣城鎮戶口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加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必須參加大病醫療救助,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縣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6%的比例繳納。醫療救助金按每人每年96元標準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按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連續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一次性繳納10年醫療補充金(每人每月15元),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須按當年的繳費標準(繳費基數)一次性繳清應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
對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參保時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次年再按正常的繳費辦法繳費。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按半年(或一年)提前向地稅部門繳納,醫療救助金按年度一次性于上年底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憑身份證、戶口證明(原國有、集體、事業單位失業人員須提供勞動就業局失業證明)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做好靈活就業人員信息采集、證件發放、費用收繳、申報以及其他工作。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病住院時,按規定享受與本縣其他參保人員相同的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和醫療救助待遇。不設個人帳戶,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連續參保繳費年限滿2年時,患有“慢性病”的參保人員,可按醫療保險有關“慢性病”的規定,享受相應的“慢性病”門診補助待遇。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在辦理參保手續并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6個月后(即等待期為6個月,下同),才能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和醫療救助待遇。其中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次月內參加醫療保險并繳費的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救助待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連續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中斷繳費的,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金待遇。如中斷繳費3個月內的,在補齊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后,可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待遇,并連續計算繳費年限,但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金不予支付。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以后再次繳費時均按本辦法首次參加醫療保險處理,之前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繼續繳納醫療救助金。
第八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在連續繳費期間,如發生意外死亡,且從未享受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的,則按本人累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本金的30%返還。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后,又在新的單位就業的,應在不間斷繳費的情況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隨新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單獨建帳,分塊運行。如收不抵支時,可提高繳費比例或政府予以補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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